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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都...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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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立法虽然没有对“他人”的范围予以明确,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也应解释为包含在“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宽泛的解释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很广,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侵害人,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都有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一般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和其他任何人。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利益。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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