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规定是什么

2022-06-29
我国《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出版,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等十二种使用作品的方式。虽然该规定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但笔者认为,这十二种并未穷尽作品的使用方式,这是因为: ①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以复制、表演......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从该规定看,立法者为作品的其他使用方式“预留”了空间。 ②各国及国际条约对于作品使用方式的规定虽大致相同,但仍略有差别10。 ③我国最近的一次《著作权法》(草案)增加了“数字化”和“网络传播”这两种新型的作品使用方式。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可见,在司法领域,最权威的意见是倾向于将现存的和以后出现的“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各种方式都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指出,作者的这一权利并不一定是许可权,在某些情况下仅仅是获得报酬权11。 ⑤从历史发展的沿革考察,作品的使用方式是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经济利益在作者和公众之间分配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