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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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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如下: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6.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
1,治安管理条例已经没有了,现在叫治安管理处罚法 2,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半是总原则,其他的关于税务,公安,土地等等一些具体的行政处罚都要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 3,不一致的地方要以行政处罚法为准,但现在,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地位与行政处罚法的法律位阶是一致的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他们两者抵触的,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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