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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1、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
离婚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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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 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1款规定: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3款:10周岁以上未成人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给予支持。 二、起诉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根据上述法律第18条规定: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法院应当支持。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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