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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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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然建立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终止劳动关系也必须依法办理。 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第一,解除职务,是企业管理的权限。依照《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有责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职工奖惩制度、经理人员管理制度、公司守则等等都是企业的最基本的管理制度。对于那些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领导人员,根据其业绩及过失情况给予奖励和处理。关于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人员予以行政处理,完全是企业自主权的范围;当然被处理的人员依照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具有申辩的权利。凡属于这样的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行为,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如果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仅仅是对唐小东作出了“解除总务经理职务”的处理,依法唐小东不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如果一定要走仲裁或诉讼程序,诉讼请求应当集中在违法或违约“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岗位的规定提出主张。2003年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其总务经理职务、责令唐小东居家思过的决定,是明确的“解职”。海淀区工会及劳动行政部门与公司协商交涉,公司决定撤销处理决定。这是最佳的解决方式,但这不是司法程序。 第二,开除、除名也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处分或处理。但是,这两种情况要受到法律控制,即必须依法处理,引起争议则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处理。开除和除名不能仅仅依据企业自有的规章制度,还必须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作出处理决定方为有效。开除和除名的性质也是不同的。开除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行政性的处分,是《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八项处分之最严重的一种。开除就意味着终止了劳动关系,这也是一种剥夺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因此,如果由此而发生纠纷,视为劳动争议,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除名也是一种剥夺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但是,除名不是对职工的行政处分而是一种专门性的处理。开除的实体要件一定是职工有错误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除名则只是针对那些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作出的专门性的处理;旷工的理由不是免除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辞职和离职与开除、除名又不同,虽然这两种情况也是在《职工奖惩条例》中作出的规定,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以职工方为主动,企业只能根据这样的事实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三,解除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关系依法提前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决定而不能任由企业自主裁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就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要件的具体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三个层次:职工与企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又分为三个层次:即职工有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履行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职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个层次:即职工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职工无过错而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无论是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是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或依据《劳动法》的哪条规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也是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无条件程序规定;其根据就是修改后的工会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终止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依据约定劳动合同失效,劳动关系不复存在;另一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复存在。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最普遍常见的,也有约定条件终止的情况。 综上所述,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有很多,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
因为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没有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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