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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侦查人员应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诉讼侦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法律规定: 1、侦查人员有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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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有关场所进行强制性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和居住权。.调查人员搜查个人或住所,必须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搜查范围必须与犯罪嫌疑人、隐匿犯罪或者犯罪证据有关,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物品、住所,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个人、物品、住所,如亲友、邻居或者工作单位。.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调查人员在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搜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包括搜查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及搜查机关在搜查中没有掌握新发现的证据。对于事先确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人员可以先动员搜查人员自动交出。如果拒绝交出,调查人员可以强行搜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故意隐匿犯罪证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阻碍搜查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阻碍搜查顺利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调查人员发现被搜查单位或者个人交付的物品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书。搜查证书是调查人员依法搜查的法律证书。出示搜查证书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确保公民的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和住房不受侵犯。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不再使用搜查证书进行搜查。搜索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执行逮捕、拘留同时进行。被逮捕、拘留的人身隐藏武器、爆炸物、剧毒物品或者在其住所放置爆炸物的,可以发生自杀、谋杀等危害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违反侦查迹象的,应当立即搜查,防止给社会带来危害或者失去证据的机会,影响或者妨碍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上述紧急情况,搜查也必须出示搜查证书,不得出示搜查证书或拘留证书。搜索证书应注明被搜索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地址、搜索目的、搜索机构、执行搜索的人员和搜索日期。.搜索时,应有被搜索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这有利于证实搜索情况,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群众监督。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被搜索人诬告搜索人员非法搜索,确保搜索活动的顺利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妇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其他无关的人不得在场。这反映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可以防止在检查中侮辱妇女等违法行为,有利于确保被搜查妇女的人身安全,也可以防止被搜查人员诬告和陷害调查人员,确保搜查的顺利进行。.搜索必须制作搜索记录。搜索是在调查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搜索情况直接关系到证据获取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逮捕嫌疑人的计划是否可行,以及如何确定下一步的调查计划。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确保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按照搜索顺序如实记录搜索情况,制作记录,逐一写清楚搜索时间、地点、过程、发现证据、提取扣押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犯罪线索,以便调查分析案件。良好的搜索记录应由调查人员查人员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盖章。这有利于确保搜索记录的准确性,便于验证和检查,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搜索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来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可以节省证人、被害人的时间,便利群众,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被害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便于了解证人、被害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和陈述,进行分析判断。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出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询问人员的身份和执行任务的证明信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工作证件,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这样有利于侦查机关为其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也有利于防止证人、被害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便于证人、被害人如实说出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2.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应当告诉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据,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且告诉他们有意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犯罪的证据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告诉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首先要告诉他对自己掌握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都要原样地交出来,不能把它隐藏起来不交或者私自销毁或涂改;二是告诉他们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要实事求是说出来或写出来,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侦查人员要告诉证人、被害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就是要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告诉他们如果不如实地提供证据,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使其了解知情人的作证义务和作伪证或隐匿罪证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4.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来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可以节省证人、被害人的时间,便利群众,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被害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便于了解证人、被害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和陈述,进行分析判断。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出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询问人员的身份和执行任务的证明信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工作证件,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这样有利于侦查机关为其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也有利于防止证人、被害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便于证人、被害人如实说出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2.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应当告诉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据,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且告诉他们有意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犯罪的证据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告诉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首先要告诉他对自己掌握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都要原样地交出来,不能把它隐藏起来不交或者私自销毁或涂改;二是告诉他们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要实事求是说出来或写出来,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侦查人员要告诉证人、被害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就是要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告诉他们如果不如实地提供证据,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使其了解知情人的作证义务和作伪证或隐匿罪证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4.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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