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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可以检查被驳回的原因,检查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过,商标是否近似,商标名称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是: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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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第32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第二,申请的时限。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迟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三,申请复审的书件: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等等。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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