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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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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核准死刑,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通过后对犯人执行死刑,若未通过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至202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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