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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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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有以下这些: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此句原文为:“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出自《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主要措施的内容。此部分内容是指通过农村宅基地改革,对农村的闲置建设性用地进行整理复垦,以增加耕地面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农村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具体的实施方法需要结合地方的宅基地改革制度,因地制宜,在维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民生安置的前提下,尊重农民的意愿将土地进行合法有序的流转,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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