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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的受害者是可以出席庭审的,但是不是一定要出庭的,故意伤害罪是刑事案件,那你做为受害者因为不是必须出庭的人员,可能法院不会通知你.因为...
故意伤害罪,批捕后侦查机关一般应在2个月内侦查完结,到检察院和法院一般各需要1个月时间,前后基本3个月就完成,案情复杂的,半年至更久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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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的朋友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到法院判决,大约还需要三到四个月左右的时间。 如果证据不足,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退一回两个月,可以退两回,这样可以再增加四个月才能开庭。 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宣告缓刑。 建议尽快和受害人达成赔偿的协议,争取取保候审。
诈骗案中,法院判决时不专门通知受害者,法院开庭前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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