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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灵活性面言,仲裁更胜一筹。仲裁一般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除非出现仲裁无效等情况下诉讼就不会再受理。仲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而且由哪个仲裁院受理、仲裁员人选等当事人均可以选择,而相对于仲裁,法院诉讼一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而且在地域也会受到限制。仲裁在效率上要优于诉讼。为节约时间成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肯定是希望用尽可能短的时间来解决纠纷,避免消耗,这一点上由于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比于诉讼要简单而比较占优,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不服还可上诉,这就消耗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从我国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来看,在有限的法院诉讼资源和法官判案水平良良莠不齐等因素下,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仲裁体现的专业性更高。仲裁员往往即是各行业的专家又熟悉法律规范,因而对于那些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事实判别更具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助最终纠纷的解决,而讼诉由于法官对有法律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于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足。仲裁也并不都是优点,相比于诉讼,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从救济途径来看,仲裁的一裁终局虽然方便快捷,但没有了再审的监督作用,尽管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但一般来讲当事人失去了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机会。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再则,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受到诸如仲裁员的水平低下、仲裁员谋取私利的不利影响。这主要由于对仲裁员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考核约束机制的缺失必然导致仲裁案件有失公允。除此之外仲裁不能约束第三人,如果仲裁案件要追究第三人责任的话还得要重新仲裁或诉讼,这显然会降低仲裁的效率,而且日后执行起来也相对困难。
一、公司股票上市的优点:1、改善财政状况通过股票上市获得的资金不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另一方面,这些资金可以立即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允许公司借利率低的贷款。2 利用股票来收购其他公司(1)上市公司通常通过其股票(而不是付现金)的形式来购买其他公司。(2)股票市场也使估计股票价格变得方便。3利用股票激励员工4提高公司声望(1)公开发售有助于提高公司在社会上的知名度。(2)投资者根据好坏两方面的信息来决定。二、另一方面,股票上市也给公司带来了缺点:1、丢失秘密性(1)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时必须公开,之后必须不断通报公司的最新情况。(2)失去隐私的结果是,公司此时可能必须停止向相关人员支付奖金或减薪。2、管理者的灵活性受到限制(1)公司一上市,管理者就意味着放弃了原来享受的一部分行动自由。(2)股东通过公司利益、股价等测定管理者的成绩。3、上市后的风险很多公开上市的股票收益没有预想的那么高,也有因各种原因急剧下跌的人。导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挫折会严重影响风险投资的回收利润,甚至使风险投资功亏一篑。因此,在决定是否上市时,风险投资者和公司创业者综合权衡利弊。
先天不足,难以发展。民营小企业普遍的素质偏低,在刚开始时,凭借领导人对市场的敏锐的观察,以及一家人拼命努力奋斗的结果,通过最原始的创业方式,小企业一般都能够在市场上分一杯羹。 融资困难。 管理混乱。民营企业的管理实质上是国营体系管理改良简化版,加上中国传统的家长管理制版本。 人才培养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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