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设立时的入资款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涉及已经出资的股东,则公司需要返还出资;对于未能出资的股东,不需要再出资。并且公司的设立人...
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设立时入资款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按照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予以返还。若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UI及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设立时的入资款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涉及已经出资的股东,则公司需要返还出资;对于未能出资的股东,不需要再出资。并且公司的设立人需要依法承担为设立公司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应当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进行返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故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申请。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按相互间协议共同创设活动,设立人之间关系应认定为民事合伙协议。 出资协议书或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2、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 3、公司设立过程中及公司不能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承担。 4、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约定。 5、公司不能设立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后续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0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