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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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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对另一方的范围没有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乘客或行人,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行为与交通密切相关的其他人。(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在单位管辖范围内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有一定公共交通的场所。此外,在哪里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进行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3)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必须有一方的车辆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4)事故当事故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驾驶或者行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过程中不构成一定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的一方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分析,找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责任后的技术结论,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认定是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质疑交通事故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法院应当按照证据规则审查其有效性和证明力。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有错误,法院不应该接受证据,而应该以自己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是这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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