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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程序裁定书是什么

2022-07-03
有的法官认为,转为普通程序是独任审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后作出的裁定,是否案情复杂、是否转为普通程序应当由独任审判员提出,因此,在裁定书中应当署名独任审判员。但笔者认为,根据法院的工作实践及规范民事案件的程序方面考虑,该类裁定书应署名合议庭组成人员。 首先,独任审判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不应由独任审判员自行做出决定。为了防止独任审判员滥用普通程序,随意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给当事人造成增加诉讼成本,应当如庭长指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合议庭成员合议后,多数人认为案情复杂,确需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其次,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法院在将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要以通知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向当事人送达了合议庭成员署名的裁定书后,则不用另行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但若在裁定书中署名独任审判员,则必须另行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这就势必造成法院下达的两份文书的内容的不一致。 另外,根据法院的工作实践,制作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时候,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已经转变为普通程序。该案的审判组织已经转变为合议庭。 因此,转换程序的裁定书尾部署名以转换程序后的合议庭署名较为恰当。同时,作为基层法院法官,我们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对此作出统一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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