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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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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 2、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 3、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单位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4、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5、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6、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 8、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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