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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主要是雇主和劳动者,地位不平等.而且法律侧重保护劳动者.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一致,没有侧重保护.不过你这题有问题...
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间没有包含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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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间没有包含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4: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5: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如木工受他人雇佣制作家具,菜贩按时向饭店供货等,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产生关系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依据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用人事实或者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劳务合同产生的;二是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中,单位与劳务提供者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外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作,责任由自己承担;四是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劳务关系更稳定,报酬形式多表现为按月发放工资的形式,而劳务关系多表现为计量计酬、及时清结的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适用法律不同; (二)主体资格不同; (三)主体地位不同;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八)在审判决实践中应予区分的二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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