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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应以局面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因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是一个严肃的依法行政过程,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有一个严谨的、科学的、客观的、有效的形式和程序;其次,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更准确、更详细、更全面反映医疗过程和自己的意愿;第三,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存档备查,有利于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1。医疗纠纷开始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务人员)负责写出事实,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解释和回答。2、发生纠纷的部门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务人员讨论总结医疗纠纷,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相关制度,杜绝类似纠纷。部门主任负责撰写纠纷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做出相应解释,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如果确实是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可以自行解决,也要报医务部备案。3、经科主任和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当尽快向医务部报告,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二、医院医疗技术研讨会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报告后,应进行相应的调查、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室主任、当事人、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如无法调解,医务部应报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医院医疗纠纷技术研讨会。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了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4、科主任和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医院医疗技术研讨会。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地陈述科内讨论意见。5、专家讨论。6、书面材料应由医疗安全委员会和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和认证,讨论结论应在会后规定的期限内交给患者和科室主任。7、患者和我院科室负责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会议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主任和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并按时向医务部提交材料。医务部提交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论与病人协商解决问题。3、协商解决不成功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4、法院诉讼1。医务部准备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由专职律师准备陈述和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和纠纷部门主任出庭。根据法院的审判结果进行处理。3、医院承担相应责任的,医院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4、医院应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1、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2、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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