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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对垒双方可以仍然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7、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8、程序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简易程序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适用于简易手续审理案件,对可能被判处三年徒刑以下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独自审判,对可能被判处三年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派人到庭。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人员应询问被告人对申诉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讨论。第二百一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送达期限、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意见。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手续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十天内应审理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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