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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XX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XX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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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一)需要通知新的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并参与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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