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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延迟交房买受人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出卖人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要求出卖人尽快履行该合同;催告达3个月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由出卖人...
法律分析 买受人在出卖人延迟交房时,一般应当履行催告义务,要求出卖人尽快交房并赔偿超出日期的损失;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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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可以进行催告。如果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合理期限,买受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公布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出卖人延迟交房,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同时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未交房,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延迟交房,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同时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未交房,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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