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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复核认定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只能对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书予以纠正,因此当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对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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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通事故私了利弊,要看事故大小和事故各方的态度。 1、如果事故损失显著轻微、责任明确的,建议协商私了。 2、如果事故损失一般或者责任划分有分歧的,建议报保险处理,由保险派员前来踏勘并组织协商处理。 3、如果保险也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或者事故损失较大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当报交警处理。 原因: 1、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任明确、损失轻微的事故应当自行协商,并应尽快撤离现场,不得对交通造成影响。 2、轻微损失报保险处理,可能对下年保费造成影响,如果损失显著轻微报保险就没有必要。 3、交警处理,很可能要求扣车,然后划分责任,这个程序非常繁琐和复杂,如果能不报交警尽量不要报。 4、但是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或者有人员受伤等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就必须有一个官方权威的处理机构介入,防止对今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交通事故诉讼进行后,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就终止。 对于这个规定,司法借一直有诟病,事故认定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又容易终止,司法救济渠道不畅。 所以,不少法院已经在尝试改变这个规定,比如,一旦一方申请复核,法院立案后就中止诉讼,并与交警部门沟通,要求交警部门继续复核。什么时间复核结论下达,法院再恢复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1、交通事故复核认定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只能对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书予以纠正,因此当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对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很难的; 2、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错误,并非易事,因为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门在诉讼中并不出庭质证。 3、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和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很少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错误。 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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