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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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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做了以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这个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19条第2款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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