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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能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转化型中,先前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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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能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转化型中,先前的、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及后面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不易认定。
转化型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就是既遂。从犯罪形态角度分析,转化型抢劫罪只有既遂、未遂、中止三种形态。我们从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来分析:一是行为人先实施了、抢夺、诈骗行为;二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根据上述三个要件,首先,转化型抢劫罪已实行了盗窃等先行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显然行为人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其次,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等)到实施新的行为(暴力、胁迫),从新的行为开始到完成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整个转化过程中因时间、空间存在的必然,也就导致存在犯罪中止可能性。《》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志,并不能以此来否认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构成抢劫罪是对行为性质的界定,与犯罪形态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只是此罪与彼罪的一种规定,在确定盗窃等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之后,仍然需要考虑对转化后的抢劫行为认定既未遂的问题,而不是说行为一旦符合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就既遂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能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转化型中,先前的、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及后面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不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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