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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展会专利诚信档案,将下列情形列入档案:(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二)被认定为、假冒专利或者重复的;(三)专利...
被投诉人依调解协议执行后有异议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向展会主办方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被投诉人的异议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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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交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明、等资料;(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五)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七)重复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裁判或者裁决文书。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且无效理由明显成立的展会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到被投诉人的展位进行现场调查、送达相关文书,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效力;不接受调解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展会主办方应当按照参展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展会主办方对涉嫌的展品,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采取撤展措施。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参展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参展后,被投诉人应当立即撤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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