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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即隐名只有经过超过半数的其余股东的认可、同意才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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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不一定大于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只需要等于注册资本,在各股东认足出资额后,公司就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如果实际出资小于注册资本的,少缴的股东需要补足差额,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补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即投资人以他人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由于身份或名称并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实际出资人常称为“隐名股东”,名义上持股人因为记载于章程等公示文件,常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至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者干脆伪造假身份投资,则完全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法律关系的问题。 投资人登记为显名股东的原因基本相同,即明确其出资人身份和权利。实际投资人采取暗中持股,则各有各的原因:或是为规避法规限制,或是为税收优惠,或是为简化程序,或是为关联交易,或为幕后运筹,然而,结局未必如初衷。面对蒸蒸日上的公司业绩,显名股东可能会反客为主,只承认实际投资人为债权人而不是股东,既然身兼股东、董事等要职,显名股东这场兵变似乎水到渠成;而当收益遥遥无期,隐名股东亦计谋金蝉脱壳,既然原非正式股东,隐名股东讨债又似乎理直气壮。实践中,显名股东大都从容不迫、以逸待劳,借“法定职权”化隐名股东攻势于无形。隐名股东则往往先发制人、率先发难:或提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提债权侵权之诉,反击显名股东不义。而如果出资不足,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又可能同时面临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诉讼。在诉讼的硝烟中,往日的事实惊现截然不同的说法;激烈的辩论中,当初的约定又有新的诠释。而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如何、隐名股东可否转为显名股东以及可否退股等等,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不一定大于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只需要等于注册资本,在各股东认足出资额后,公司就可以申请设立登记。但如果实际出资小于注册资本的,少缴的股东需要补足差额,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补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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