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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市、区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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