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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遗嘱遗失复印件追认遗嘱吗

2021-10-20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所所作的个人进行处理,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作出有效的法律行为。生活中为了争夺遗产而兄弟反目的事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保存现有遗嘱是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但是,如果遗嘱的成本丢失,复印件有效吗?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文案容易修改,其相应的证明效力非常低。如果该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公证遗嘱,遗失公证书原件后,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取得原遗嘱,但以其他形式制作的遗嘱,只留下复印件就很难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如果其他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承认没有异议,则复印件可以作为继承的依据。否则,文案不具备法律效力,在诉讼中法院也不会作为有效证据进行采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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