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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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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长沙租住廉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四)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六)退休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或者不在长沙的;(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四)办理了,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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