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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是有效的。对于居间合同,在建筑领域也可能出现,对于建筑工程居间合同,实践中需要认定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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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 1、相关法律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2、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为由,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予以肯定。 投标人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居间人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居间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若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也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称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居间合同无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如果居间双方的签章真实有效,并且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居间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等法定无效的情形,内容就合法了。形式和内容有任一个不合法的,就可能因为无效而得不到保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所以,如果是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分包合同,不论其工程进度如何,该分包亦因为其违法而无效。如果是其他形式的专业分包,则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会对分包合同的进度进行考虑或要求相较于总承包合同适当提前。
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主要在于五个方面的审查: 1、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 (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 (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 (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1)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 (2)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 (3)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对带、垫资施工的效力问题下文还要详述); (4)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5)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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