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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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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主体要件: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是客体要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四是客观要件: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素所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构成因素)。简而言之,若干因素组成一个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素的有机统一;各个要素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素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素,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素,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对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认定是司法机关在审查相关诉讼案件时需要明确确定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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