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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显失公平的无效,不具有效力,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后,合同溯及到成立之日...
合同显失公平的无效,不具有效力,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后,合同溯及到成立之日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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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凡是涉及双方利益的交易行为,最好是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我们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致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正常实现,我们该如何处理?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撤销。即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受害方可以到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需要提醒的是,显失公平的合同需要受害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显失公平的合同未被撤销的时候,合同依然有效。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2、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3、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4、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有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 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法行为建立明显不公平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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