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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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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不是由检察院进行做决定;监外执行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也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监狱)。监外执行具体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一般是当地的司法局。
检察院应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如下: 1、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2、对法院所作裁判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xx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我局分别于20xx年7月3日和20xx年8月5日向您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怀人社监察字20xxxxxx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怀人社监令字20xx0805号),责令您公司在收到文件后5天内,责成长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段CKHNSD-2标段DK309~DK344592段房建工程承包(分包)单位及相关劳务承包人结算并支付xxxxxxx等40余名民工工资,并提交您公司的劳务用工相关资料。但公司拒绝执行我局依法发出的询问通知书。限期纠正指令。我局于20xx年9月14日向您公司发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通知书》,怀人社罚告字[20xx]819号,拟对您公司处以1万8千元的处罚.限您公司自发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xxxxx等40余名民工工资389813元,但您公司至今未支付xxxxx等40余名民工工资,也未对我局拟作的处罚通知进行陈述申辩,并对证据发表意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xx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xxx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规定,对贵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处罚)决定:1、限贵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支付xxxxxxx等40多名农民工工资389813元;并向我局劳动监察支队报告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转账单。二、拟对您的公司处以一万八千元(18000元)罚款。限制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银行政通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191401030902490464。收款人编号:03803、罚款收入编号:05019901)罚款1、8万元(1、8万元)。如果到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如果您的公司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或者不执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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