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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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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上看,讹人老人并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并没有对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 第二:从该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来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需要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需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讹人老人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即生存权)和健康权、人身自由)。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父母或者其他取得监护权的监护人,学校和老师仅具有保护其在校期间安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学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及部分医药费、营养费、护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学校体育伤害是指因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害。未成年学生因体育运动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从学校对未成年所负担的义务、是否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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