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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认证的进项发票丢失了需要凭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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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挂失,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凭回执到主管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窗口人员应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及回执作为备案资料归档。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挂失,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凭回执至主管税务办理重新核发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拓展资料 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发票清单》、《〈普通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再写一份申请说明遗失原因,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等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法律规定:开完的发票票根要保存满5年才能销毁,且要向主管税局申请后才能销毁。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丢失或损毁要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一、如遗失非电子发票按下列规定处理: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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