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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包括: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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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上述四种保证合同成立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 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担保合同有以下四种成立方式: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实践中担保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人际关系或财产关系:比如,甲找到乙借钱,但乙与甲关系一般,要求担保,甲于是提出用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因为抵押不转移占有,乙担心即使抵押万一甲将汽车撞毁或将汽车隐匿,自己还是有可能实现不了抵押权,于是乙依然不同意借钱,这时甲找到了关系较好的丙,由丙做保证人,因丙有固定工作,收入颇丰,乙欣然同意,但丙当然不是十分愿意,这时甲就提出用汽车给丙做抵押,此为反担保,因甲丙关系还不错,既然甲都提出用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了,丙也就不好推脱,于是反担保就成了。所以实践中反担保成立的情形多数是债权人对担保的质量要求较高,而担保人对担保的质量要求不高,债务人又拿不出较高质量的担保来满足债权人,只能满足担保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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