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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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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俗的意思是,出卖人签合同将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卖给其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签订的合同有效,受买人可以依次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相应的损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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