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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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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起刑点是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方便,为朋友和家人非法获利,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朋友和家人非法获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3)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本罪侵犯的个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作广义理解。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四,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犯罪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违背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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