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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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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地方政府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预算单位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具体来说,“它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要按照协议或合同的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资金的偿付义务。”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地方财政应支未支,应拨未拨,应补未补;国企改革支出,对下级财政救助;超越正常权限发生的担保或允诺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其中包括部分外债和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债务;在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下形成的国有企业、国有政策性投融资机构债务。”以地方政府负债除以当地GDP,便可得到当地政府债务率来进行计算。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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