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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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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局抓到的就是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补充: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上述行为属于对消费者进行欺骗的行为,同时冒用他人厂名也是侵犯他人名称权的行为。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除了可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将违法生产、销售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等严重情节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造成受害人利益受损的,可以到工商标管理部门报案,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到公安机关报案。《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一般工商局抓到的就是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补充: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上述行为属于对消费者进行欺骗的行为,同时冒用他人厂名也是侵犯他人名称权的行为。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除了可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将违法生产、销售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等严重情节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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