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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公民,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更改。为确保在校学生生源的真实性,在校学生的姓名原则上不予以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现用姓名的应严格审核,其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写出变更理由报告; 2.经所在学校签出同意变更意见,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报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1)申请人申请书(要亲笔签名落款); (2)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委会居住证明; (4)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5)被申请人在本市市区外农村地区居住的,由其村委会开具村民身份证明;被申请人在本市市区外城镇地区居住的,要提供未就业证明(外地迁入我市的人员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缴纳社会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视为在外地无业,可提供以上证件证明,不需要再出具“未就业证明”);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一、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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