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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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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持卡人会坐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呵呵,你是涉嫌恶意透支了,抓不抓你,不好说。因为你也没上法院,而且法院也没定你的罪。如果不想犯法,建议你马上还款,一次还不完就有多少就还多少。至于那些说48小时要你还款,不然就抓人的那些人,我不好评论什么。毕竟透露人家的生意太多也不是什么好事,而且的确你有错在先。于情于理你都说不过去。尽快还吧,趁事态还没有更严重。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综上,不及时归还,属于恶意透支,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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