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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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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一般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受处罚的程度也不同,即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受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处罚。但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在盗窃数额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可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根据盗窃的次数或者盗窃数额的大小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1)入户盗窃的;(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4)流窜盗窃作案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 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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