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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主次干道、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及功能完好;(二)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设摊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群众、提供就业的原则,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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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爱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花草树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公共秩序,支持、配合城市管理活动,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设摊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群众、提供就业的原则,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各类摊点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内经营;(二)摆放有序、设施整洁;(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做到垃圾、污水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四)不得私拉电源,乱扯电线,影响用电安全。早市、夜市经营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到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摊点规划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摊点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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