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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七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9-14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原地重建。确实无法原地重建的,应当在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面积的前提下就近重新设置,重新设置的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未对邮政设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邮政设施重新设置前,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以及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不受影响。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并按照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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