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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
1、离婚诉讼法院根据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判决标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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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审理? 1、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关于咨询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判缺席案件的问题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离婚中判离婚的情形是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法定具体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的判决一般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否判决离婚这一方面,法官一般会根据中规定的判断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来加以评判,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其次,如果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孩子的问题,法官会综合孩子的日常生活情况、孩子意愿、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等作出抚养权判归某一方的判决,同时判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一定的用。最后,如果判决离婚,还需要解决的分割问题。法官会根据财产的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判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根据是否有藏匿转移财产或者需要照顾妇女儿童情况,对一方所获得的比例作出少于或者多于50%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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