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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妻子故意灌醉丈夫的,否则的话挺严重的,请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吧...
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包括在对方陷入危难时的救助义务。妻子放任丈夫自杀很有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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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一个大概念,基本的分类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表现就是刑罚,而民事责任的表现一般为权利义务和财产赔偿。具体的责任要参照情况具体划分,比如夫妻发生争执,一方自杀身亡,一方看到对方自杀,袖手旁观。此类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遇见结果放任结果发生),民事责任自然也要承担。但如果一方自杀另一方不知,且知情后积极援救,一般此类情况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死者家属(其父母和其他亲戚)的民事责任是免不了的。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罗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罗某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某“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是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001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的案件: 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某起诉妻子成某要求离婚。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捉奸”。成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还打了张某的耳光,并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张某的内裤,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房屋内,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张某的精神损害。因此成、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究其原因,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3.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丈夫借钱已离婚,逼妻子写借条犯法。在胁迫前提书写的借据欠条,是非法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合同签订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次,要是有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方是在胁迫前提逼迫女方签字的借条,不是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样的借条是可以撤销的是无效的,只需要女方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或者申请法院判决无效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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