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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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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必须立案追究。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区分本罪与交通设施罪、易燃易爆设备罪、广播电视和公共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他们在犯罪主体、对象、手段、故意等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是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后几种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坏的对象仅限于军事设施,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不限于军事设施。因此,任何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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