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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监视居住的人自杀的回答为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但一些侦查机关在适用中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是将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捕,应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转为监视居住;二是以监代侦,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监视居住;三是把监视居住作为处理因民事纠纷导致轻伤害案件的手段;四是某些特殊的案件,由于行政的干预,过多地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办案单位在人情的干扰下不注重严格把握监视居住的条件,对不应当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监视居住,并对被监视居住者“降格”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不注重把好案情关和条件审查关,置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于不顾,随意适用监视居住,对大量不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泛滥,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环境、案件质量带来了比较严重的消极影响,致使被监视居住者在解除羁押后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屡屡发生,一些案件不得不被搁浅,使诉讼工作陷入了被动,以致造成一些案件无法结案,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被执行监视居住人员的权利可以参照上述的解答,望采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案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合规合法。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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