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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罪是出于过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行为只有造成致...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是出于过失,而是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行为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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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爆炸罪和放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放火罪的成立需要有引火物,并且需要具有有火势蔓延后将无法控制、可能毁损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抽象危险。而爆炸罪则需要有爆炸物或者爆炸装置,并且爆炸发生后无法控制对不特定对象造成损害的抽象危险。
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 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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