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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背书就是指在支票的背面背书栏盖上银行预留的印鉴,在被背书人一栏写上银行分行支行,下边写上委托收款。背书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在票据上签名...
背书是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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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的转让规定是: 1、根据《票据法》,持票人不能背书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2、不能背书转让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本文所称的均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也就是说质权人只享有对票据权利行使的期待权。当设质背书完成后,被背书人虽然已经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马上由作为质权人的被背书人行使,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时,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方为合法。这时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在主债务到期前,票据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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